一、严禁违规违法滥(乱)用药品、医疗器械经营、生产许可、品种注册审批权和依法监督权。
二、严禁本人从事或涉及药品、医疗器械以及有关的生产、经营活动。
三、严禁在执法办案中为当事人通风报信、出面说情、包庇纵容,为违规违法企业充当保护伞。
四、严禁利用药品监督管理权向管理相对人勒索、卡要钱、物和接受管理相对人的宴请或赠送的礼品、礼、
金、有价证券。
五、严禁用公款进入****酒店和娱乐场所消费。
六、严禁在工作时间(包括工作日中午)喝酒。
七、严禁参与色情和赌博活动。
八、严禁借婚丧嫁娶、子女升学、生日庆典、乔迁新禧等机会大操大办、借机敛财。
九、严禁在行政执法工作中乱收、乱罚。
十、严禁违反规定坐收坐支,私设“小金库”。